抵價地比例及抵價地申請程序

一、預計抵價地發還比例

       抵價地總面積須由政府考量各地區特性、開發目的、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比例、土地使用強度、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來決定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,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%為原則,最低不得少於40%。


 

二、抵價地申請程序

(一)申請對象:

區段徵收公告時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,得申請領取抵價地。

(二)申請時間:

土地所有權人須在區段徵收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(內政部104年1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677號函令)。

(三)申請流程:



 

(四)抵價地分配方式:

1.申請領回抵價地者,將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附件規定計算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。

2.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過小時,可申請合併分配。

3.原則經公開抽籤決定分配順序後,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由選擇街廓,進行抵價地分配作業。

4.屆期將另行召開抽籤分配作業說明會,就抽籤及分配作業相關事宜進行說明。



 

(五)範例: